2024年1月29日,《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下稱《互認安排》)于內地及香港正式生效。
消息一出,小安就收到了很多客戶的私信:
Q:我是否能登記所有民商事案件?
A:并不是所有民商事案件均獲登記,請參考《安排》第一到四條。
民商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賠償的生效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
* “判決”指在內地包括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判決、命令、判令、訟費評定證明書,不包括禁訴令、臨時濟助命令。
* “生效判決”指
(一)在內地,是指第二審判決,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的第一審判決,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決;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指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以及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競爭事務審裁處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決暫不適用
(一)內地人民法院審理的贍養、兄弟姐妹之間扶養、解除收養關系、成年人監護權、離婚后損害責任、同居關系析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的應否裁判分居的案件;
(二)繼承案件、遺產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三)內地人民法院審理的有關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的有關標準專利(包括原授專利)、短期專利侵權的案件,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的有關確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案件,以及有關本安排第五條未規定的知識產權案件;
(四)海洋環境污染、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共同海損、緊急拖航和救助、船舶優先權、海上旅客運輸案件;
(五)破產(清盤)案件;
(六)確定選民資格、宣告自然人失蹤或者死亡、認定自然人限制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七)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撤銷仲裁裁決案件;
(八)認可和執行其他國家和地區判決、仲裁裁決的案件。
Q:我是否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出登記?
A: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自2024年1月29日起作出的判決,適用本安排,并需在被追討一方沒有遵從內地判決的規定起2年內提出。
Q:申請登記有什么流程?
第一步:向內地法院申請判決證明書
第二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在港登記內地判決
第三步:如申請符合規定,法庭會發出登記令
* 登記通知書送達后14天內答辯人可申請將登記作廢
* 作廢申請限期屆滿后或作廢申請已遭駁回,該內地判決可獲登記
Q:除了《互認安排》,在內地/香港申請執行,我還需要了解……?
1. 司法程序差異
雖然《互認安排》為兩地法院之間的合作提供了便利,但內地-香港的司法程序仍然存在一定差異。比如,某些在內地常見的訴訟程序可能在香港并不適用,反之亦然。因此,在涉及兩地法律事務時,了解并適應這些差異非常重要。
2. 法律文書的翻譯與公證
在兩地之間傳遞法律文書時,通常需要進行翻譯和公證。這是因為兩地的法律體系和應用語言存在差異,需要確保文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這也可能涉及到一些額外的時間和費用,所以咨詢具備翻譯和公證資質的機構,提前做好準備,是很有必要的。
3. 法律咨詢與選擇律師
在內地與香港之間,律師的執業資格暫未直接互通。當你面臨兩地的法律問題時,選擇一個熟悉兩地法律的專業律師尤為重要。符合資格的專業律師可以幫助你了解并適應兩地的法律差異,為你提供最合適的法律建議和解決方案。因此,不要害怕咨詢和比較,選擇最適合你的律師,成為你的最強后盾!
小安有話說
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當積極了解《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內容,以便充分利用新的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安華理達期待這一機制能在實踐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為兩地的繁榮穩定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小安將繼續關注相關動態,為廣大客戶提供政策資訊,助力企業和個人在兩地穩健發展。






